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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通訊員 周春曉
  日前,記者從江蘇省昆山法院少年庭瞭解到,該院受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雖此類案件中,所涉標的金額不大,但是父母尤其是離異父母間強烈的對立情緒,不僅增加了案件的調解難度,更會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第二次嚴重傷害。
  案例一 婚還沒離,兒向父索撫養費
  李某和孫某的兒子小傑,因發育有異,後被診斷為自閉症傾向發育障礙。
  2012年3月,李某起訴離婚,雖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但自此李某開始拒付小傑的撫養費。
  同年年底,孫某以小傑法定代理人身份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傑撫養費2000元,後法院依法裁定李某每月承擔1200元。去年10月,孫某再次以小傑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支付小傑的治療費1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小傑的親生父親有撫養小傑的義務,孫某為照顧小傑辭去工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法院最終支持了孫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追索撫養費的時間並不僅限於夫妻離婚後,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拒絕或不完全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雙方或一方請求支付撫養費。關於撫養費的金額,可由父母雙方協議或經法院判決,即便撫養費已由離婚協議、調解協議或判決所確定,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例二 非婚生女,生父被判付撫養費
  娟娟今年剛滿四歲,可她的生父、生母卻沒有結婚。2001年,林某與薑某相識後同居,但直到娟娟出生也沒領結婚證。2010年10月,林某與薑某分手,之後,薑某便不再管女兒。這令林某很傷心,作為孩子的母親,她於去年3月將薑某告上法庭,以每月1000元的標準索要娟娟自出生後至今以及今後的撫養費。
  薑某認為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標準太高,他負擔不起。法院審理後,綜合當地生活水平、娟娟實際生活所需及薑某收入能力等因素後,判決薑某每月承擔700元撫養費。
  法官提醒: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涉及非婚生子女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案件中,首先要確定該子女與被起訴一方父或母之間的親子關係,如被起訴一方對親子關係不予認可又無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
  案例三 看不到孩子,男子拒付撫養費
  2012年7月,郭某與蔣某離婚了,女兒小美由蔣某撫養,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
  去年3月起,因看女兒受到阻礙,郭某開始停止支付撫養費,因此被蔣某告上法庭。庭審中,郭某稱自己願意支付小美撫養費,但蔣某必須給他看孩子。後經法院調解,二人終於達成共識,郭某支付之前拖欠的撫養費並繼續履行撫養義務,蔣某配合郭某探視小美,雙方就探視時間及方式做了細緻約定。
  法官提醒:撫養費義務與探視權是兩個獨立的概念,離婚後父或母支付撫養費是為了滿足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實際生活所需,而探視權是為了滿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二者不可混為一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當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產生衝突時,應從維護子女利益角度出發,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尋求法律途徑,不要採取停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激烈的言語甚至肢体衝突等極端方式,給孩子的成長和心靈造成傷害。
  案例四 孩子已成年,仍在索要撫養費
  小亮是張某與郭某的婚生子。2000年,張某、郭某協議離婚,小亮跟母親生活,張某一次性支付小亮撫養費5萬元。自那以後,郭某多次將張某告上法庭,大多是要求增加撫養費。去年7月,郭某又一次將張某告上法庭,以小亮就讀大學、開銷增大且未獨立生活為由,要求張某每月承擔撫養費1200元。
  庭審中,張某認為小亮已成年,他無須再支付撫養費。法院認為,小亮起訴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現就讀於某大學,自身並不存在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導致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依照《婚姻法》相關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當下,在校大學生主張父母支付撫養費是否應獲支持備受社會爭議,十八周歲以上的在校大學生因尚在校就讀,無法工作,有負擔能力的家長因儘量保障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已成年的子女可以通過申請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爭取獎學金等方式完成學業,而非一味依賴父母。  (原標題:切莫讓撫養費傷了孩子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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